上海灿星公司与兰溪世贸娱乐会所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

2019-9-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民终779

 

本案系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世贸娱乐会著作权侵权一案。

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但二审庭审中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一审判决判赔数额符合法官的自由裁量以及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具体考量到:1.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于2016年通过《中国好歌曲》节目在电视台播出;2.灿星公司就涉案作品未许可过他人使用,世贸会所的侵权行为对其市场份额影响有限;3.世贸会所系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规模有限;4.公证人员去世贸会所进行证据保全时,点播了161首歌曲,共计消费90元;5.兰溪市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6.灿星公司同时提起了多起诉讼,维权合理费用应予分摊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600元赔偿数额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世贸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号负**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鹏成。

上诉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溪市世贸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世贸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7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灿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世贸会所赔偿灿星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元,并由世贸会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传唱度、点播率均较高,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认为消费者在点播曲目时侧重词、曲等因素错误。2.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不足。3.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量世贸会所的侵权恶意。4.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低于杭州市、嘉兴市等浙江省其他地区法院的判决金额,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综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

灿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世贸会所: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中国好歌曲》第三季第4期歌曲共4首(《迷路了问问道》《是我》《你快走开》《归来》);2.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王明鉴出版的《中国好歌曲》第三季收录了灿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共有11个光盘。《中国好歌曲》第三季外包装背面印有制作者/著作权人及版号,版号为ISBN978-7-7985-1066-9。播放《中国好歌曲》第三季第4期的光盘,其中包含音乐电视作品《迷路了问问道》《是我》《你快走开》《归来》4首歌曲。

申请人郑州知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101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马宁会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史发萍来到位于浙江省兰溪市衡山路与丹溪大道交叉路口东北角世贸广场负一楼的普乐迪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VIP5包厢。公证人员对普乐迪量贩KTV的店面位置及招牌、包厢号进行拍照。进入包厢后,公证人员对摄像使用的SONYHDR-CX680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内存及储存卡进行清洁度检查。检查完毕后,由史发萍使用该包厢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包括《迷路了问问道》《是我》《你快走开》《归来》4MTV作品,同时对上述播放歌曲的全过程进行现场摄录。消费结束后,取得由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为90POS机签购单一张。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次拍摄视频文件刻录成三套光盘(每套一张)。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8)豫郑绿证内经字第2497号公证书。经一审比对,公证点播的上述歌曲与灿星公司提交的《中国好歌曲》第三季第4期正版光盘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相同。

世贸会所为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35日,经营范围:KTV歌厅、食品经营(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好歌曲》第三季由多期节目组合而成,每一期的内容不仅包括歌手在舞台上演唱歌曲,还包括导师听歌时的表现、导师与歌手见面的形式、导师与歌手的交流、现场灯光与音乐的配合、乐队的演奏等内容,导演将歌手的表演、画面、音乐等元素剪辑、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表达,从而体现出作品的个性化特征,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应认定每期节目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此类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灿星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中国好歌曲》第三季,其外包装背面已载明灿星公司系该季11期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该季第4期作品。世贸会所作为量贩KTV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在曲库中提供涉案作品供消费者点播,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放映、传播,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世贸会所辩称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缴纳了版权使用费,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该院认为,世贸会所作为KTV经营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并非有权管理所有歌曲,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灿星公司并未提供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世贸会所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其主张法定赔偿。该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世贸会所的经营模式、营业规模、经营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本案为维权系列案件之一,维权合理费用应予以均摊,并结合消费者在点播曲目时较为侧重词、曲等的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531日判决:一、世贸会所立即停止向公众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侵犯灿星公司著作权的涉案《迷路了问问道》《是我》《你快走开》《归来》4首音乐电视作品;二、世贸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灿星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600元;三、驳回灿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世贸会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灿星公司负担23元,世贸会所负担2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灿星公司因被世贸会所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世贸会所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案根据灿星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本院认为,具体考量到:1.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于2016年通过《中国好歌曲》节目在电视台播出;2.灿星公司就涉案作品未许可过他人使用,世贸会所的侵权行为对其市场份额影响有限;3.世贸会所系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规模有限;4.公证人员去世贸会所进行证据保全时,点播了161首歌曲,共计消费90元;5.兰溪市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6.灿星公司同时提起了多起诉讼,维权合理费用应予分摊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600元赔偿数额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

综上,灿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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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亦非

审判员  李 臻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