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6
关于撤销“蓝逗”商标注册异议裁定
“蓝逗”商标持有人在未经授权而擅自用叶根友圆趣卡通字体申请“第42类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商标文字图形。 为此,著作权人叶根友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评委对“蓝逗”商标二字与叶根友所创作的圆趣卡通字体“蓝逗”经过认真比对,造型特征、表现形式雷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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